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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暨分配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2015-09-24 16:05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是国家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公平公正分配是保障房的生命线,为把这项民生工作做好、做实,切实解决广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准入条件

(一)保障范围:户籍属于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白果、油榨、西正街、东正街、文卫、龙井、凤翅、南广、德政、新街、西环、明镜、新村、酒房、营盘)居民;县城规划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的拆迁户(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合法);县城规划区内因发生地质灾害经地质评估专家评估认定及国土部门认定须紧急避让搬迁的本地户籍拆迁户;户籍虽不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但属于城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户籍虽不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但在本县人社部门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且在城区稳定就业的人员。

(二)准入条件

1.户籍属于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城镇居民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即申请人户籍必须是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城镇居民(户口迁入时间以2015年7月25日为界),家庭成员必须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必须低于2975元;申请人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就业、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2.户籍非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人员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必须低于2975元;申请人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就业、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有租金支付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以上和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商铺(商铺属个人产权)且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评估价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若不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格超过10万以上的(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或有人举报及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核查,经核查累计存款金额高于10万元的(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地税部门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或参股经营企业且被列入异常系统或黑名单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元的或者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单身人士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

6.有违法违章建筑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拆除方可申请;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有违法违章建筑,必须予以清退。

具备上述情形且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夫妻离婚不满1年(含1年)或资产交易不满1年(含1年)的,资产(包括房屋、车辆等)仍认定归原产权所有人所有。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的方式申请,一个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即父母、夫妻、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纳入审核。

2.符合申请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3人以上)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其他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合租意愿由合租人自由协商,合租人对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优先配租对象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按《镇雄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方案》(镇办通〔2013〕76号)文件审查认定后予以优先配租。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的1—4级残疾人、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公产房拆迁户、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城区重点项目建设拆迁户以及烈属、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属、军队随军家属、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海外侨胞。

(五)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5)就业和收入证明(由现就业单位证明并提供,申请前一年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就业合同)。

(6)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县人社局提供)。

(7)住房证明(其中,属于农转城人员的住房证明由转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办出具)。

2.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工作、收入证明(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

(4)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

(5)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6)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7)住房证明。

3.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退休证明原件(人事管理权限属于镇雄的,由县人社局出具;属于上划部门的,由其管理权限部门出具)。

(4)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人事管理权限属于镇雄的,由县人社局出具;属于上划部门的,由其管理权限部门出具)。

(5)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6)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7)住房证明。

4.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承诺书

(3)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5)住房证明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或税收缴纳证明

(8)实体店照片

以上规定提供的材料,属于证明的提交原件,属于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给审核部门核对。

另外,申请人拥有车辆的还应出具购车发票;属于政策明确为优抚对象的,提供国家机关制发相关依据。

二、时间安排及申请审核程序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

县住建局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暨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及相关申请表册,报县政府常务会及县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予以公示,并会同县发改局确定租金标准。县政府组织各资格审查责任单位进行安排部署并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各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一把手向县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保证资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操作,保证本街道办事处和本部门干部职工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中不违规、不违纪、不添乱。各资格审查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并将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领导组办公室。申请表册由各资格审查责任单位派人到县住建局领取。

(二)《实施方案》公示阶段(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

(三)申请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1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统一受理并明确意见后交社区初审。

(四)初审阶段(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1月5日)

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受理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及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办人及社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初审“一榜”公示阶段(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10日)

初审符合条件的,各社区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有异议的,社区继续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后,社区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纸质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及电子文档报所辖派出所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社区存档备查。符合条件的国家干部职工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提交户口所在社区存档备查。

(六)复审阶段(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1日)

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审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注明家庭户籍情况、家庭人口。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派出所的复审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现住房性质、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所辖办事处向社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日。

(七)复审“二榜”公示阶段(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6日)

公示结束后,各街道办事处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程序完善后将复审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纸质材料、公示情况及电子文档送县领导组办公室(县住建局)。

(八)联审阶段(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财政局、残联、金融单位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领导组办公室将初审材料分发到各资格联审单位,各资格审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盖章后提交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查。

(九)终审阶段(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4日)

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各审查责任单位的意见,逐户提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情况报县政府审定。

(十)终审“三榜”公示阶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30日)

县政府审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通过365bet官网888、镇雄电视台、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材料转送审查职责对应的单位进行核查,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并将核查情况报领导组办公室。

三、摇号分配

(一)分配时间: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6日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套”的原则;坚持符合优先配租家庭或个人进行“一对一”摇号配租的原则;坚持“电脑摇号、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摇号配租。鉴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大、配租对象范围广,配租顺序、房源分配采取电脑摇号配租方式进行。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轮候库,由县政府组织各审查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社区、申请人代表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5天向社会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以及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摇号过程通过镇雄电视台现场直播、公证处现场公证,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察、三个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派出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工商局、交警车管所、房管所、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各社区等审查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随机选出的申请人代表全程参与监督。一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参加下一批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源不够直接配租的,仍采取摇号配租。未分配到房源的对象列为轮候对象,对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测。

四、运营管理

(一)租金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按政策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年交纳,实行梯级租金,属于廉租对象按廉租房租金收取,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退出,但尚未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

(二)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须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明确装修内容、方式、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修改装修内容,待批准后方可对其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之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续租合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在终止合同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整改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拖欠租金或者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8.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搬家借机敛财的;

9.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审查分配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成立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暨分配领导组。

组长:郑维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雷楚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杜华贵(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杨 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国荣(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鲁绍延(县政协副主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远湘(南台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成员:石弟平(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县预防腐败局局长)

李玉莲(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李发程(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 斌(县法院副院长)

张孟杰(县监察局副局长、县预防腐败局常务副局长)

许定银(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朱双凤(县发改局局长)

龙旅凤(县财政局局长)

陈 豪(县住建局局长)

鲁绍雄(县民政局局长)

雷宗虎(县审计局局长)

李 祥(县人社局局长)

邓 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洪光廷(县人口和计生局局长)

杨 帅(县政法委副书记、县信访局局长)

成忠绪(县新闻中心主任)

顾怀贵(县工商局局长)

林 云(县残联理事长)

刘祖俊(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赵泽春(县交警大队队长)

晋方纯(县纪委派出第七纪工委书记)

王启祥(乌峰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李元中(旧府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丁 勇(南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祖阳(乌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义富(旧府街道办事处主任)

范泽波(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吴 春(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管局局长)

曾永忠(县住建局副局长)

晋家万(县地税局局长)

朱显军(县国税局局长)

王昌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雄办事处主任)

田 勇(中国农业银行镇雄县支行行长)

罗 艳(中国建设银行镇雄县支行行长)

肖 叁(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

李贤传(富滇银行镇雄县支行行长)

王 超(邮政储蓄银行镇雄县支行行长)

胡文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雄县支行行长)

段定梅(县公证处主任)

郑 斌(东城派出所所长)

申 鹏(西城派出所所长)

王 聪(南城派出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一室二组”,即:办公室、政策解释维稳组、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陈豪兼任办公室主任,范泽波任常务副主任,曾永忠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抽用,负责资格审查及分配具体日常事务;政策解释维稳组由杨帅任组长,曾永忠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信访办,由范小京及信访局抽排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资格审查及分配工作的政策解释、信访接待维稳工作;监督组由石弟平兼任组长,李发程、雷宗虎、张孟杰、晋方纯、许定银、段定梅任副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配租实施方案,编制申请表册,并将实施方案送各审查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综合意见形成方案初稿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审定方案后通过县新闻网、政府政务平台、电视台、报纸、街道醒目地点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示;报请县政府组织各审查责任单位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业务培训。负责提供《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依据给各审查责任单位;负责综合各责任单位提供的审查材料,作出综合性审查结论,并报县政府审定,提交县电视台公示,对公示后举报信息转送各审查责任单位核实、复审,最后作出综合性审查结论,将最终审查通过的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分类登记造册,为摇号分配入住做好准备。

(二)监督组:负责全程参与资格审查及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干部职工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社区:负责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表,受理申请业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应明确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的初审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经“一把手”签字盖章后送领导组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同时负责向无房或有房未办理房产登记的申请人开具住房情况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应明确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

(五)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负责复查申请人及家庭户籍情况,核查情况应注明家庭户籍、家庭人口。经办人、负责人负责填写复审意见、加盖公章。手续完善后送所辖街道办事处。

(六)县住建局(房管所、住保局、住保中心):房管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产权登记房屋及人均住房面积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房产登记证明;住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享受福利性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住保中心配合县发改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由住建部门核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七)县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婚姻状况并出具婚姻证明,提供属于住房优抚对象、烈军属对象人员名单并在审批意见表中予以注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应明确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

(八)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上划国有企业职工经济收入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审查)、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收入(实发工资)情况进行审查,并注明工资收入金额。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应明确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

(九)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负责审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性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审查情况必须明确有无机动车辆,拥有机动车辆的注明车牌号、落户时间、车辆类型、用途、购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明确符合还是不符合条件。

(十)县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属于在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且被列入异常系统或黑名单的审查。要求表明注册号、注册企业名称、注册资金规模、经营内容、注册时间等内容,并明确签署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

(十一)县人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证明,出具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其它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审查,负责出具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缴纳时间自申请之日起满1年),并签署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

(十二)县残联:负责审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属于残疾人、残疾级别、残疾类型(属县政府成立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以前所办理残疾证,需经残联或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后的定级为准),并签署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

(十三)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税以及缴税情况,并签署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

(十四)昭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镇雄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若缴纳,应注明缴纳金额、单位名称,并签署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

(十五)县级金融系统(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发行、富滇银行):有人举报或者经审查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出具银行存款证明的,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交由金融系统负责审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有存款(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如有,应注明存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十六)优先配租家庭或个人的认定

1.重残家庭,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1—4残疾的人员。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由县残联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2.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由县民政局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3.孤寡老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由所辖街道办事处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4.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由县总工会、政法委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5.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委政法委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6.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由县民政局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7.海外侨胞,由县委统战部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8.军队随军家属,由所在部队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9.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公产房拆迁户),由建设单位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准入范围、准入条件,严把保障对象资格准入关。

第一、户籍属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城镇居民必须坚持“六必须六否决”的准入条件。

“六必须”:申请人户籍必须是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必须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必须低于2975元;申请人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有租金支付能力;单独立户的未婚人员,父母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死亡除外)。

“六否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以上和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商铺(商铺属个人产权)且经有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若不能提供评估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具有上述情况的,一票否决。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格超过10万元(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以上以及有人举报或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核查,经核查,累计存款达10万元以上(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的,一票否决;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地税部门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票否决;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或投资参股企业,被列入异常系统或黑名单的,一票否决;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元的或者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单身人士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一票否决。

有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实不自行拆除的,一票否决。

第二、户籍非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人员必须坚持“四必须四否决”的准入条件。“四必须”: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必须低于2975元;申请人必须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就业、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有租金支付能力。“四否决”: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未年满18周岁,一票否决;申请人家庭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3平方米,一票否决;申请人未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且在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无稳定就业、无收入来源,一票否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元或者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一票否决。

(二)严格执行“两承诺三公示”监督措施,确保审查公平、公正、公开。

“两承诺”:即各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承诺本人及家人不违规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严肃认真对待审查工作;各单位职工向单位“一把手”承诺本人及家人不违规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示”:即社区初审完成后,应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三个街道办事处通过对社区的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后,应将复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待初审、复审、联审程序完善后,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各审查责任单位的审查,作出最终审查结论,分类明确审查名单,报县政府审批后,通过县电视台、县新闻网、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对终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三)严格执行审查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审查工作任务。

按照时间安排,社区应于2015年11月4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派出所应于2015年12月4日前完成复审并公示;各联审单位应于2016年1月5日前完成联合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于2016年2月5日前完成综合审查及公示工作。监督组要严格督查各审查责任单位审查工作进度,按时通报审查存在问题及审查进展情况。

(四)严格执行审查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层层落实审查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表册填写必须由各成员单位“一把手”签字负责,工作实施应有具体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工作人员必须懂业务、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过硬。同时,审查结论不得模棱两可、弄虚作假、马虎了事,不得有“情况属实”“呈请审批”等之类的审查用语,应明确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未按要求签署明确意见的,退回重签。

(五)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确保做到“五不准”、“五严格”。

坚持“五不准”“五严格”的纪律要求,即各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准优亲厚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推诿扯皮、审查意见不准模棱两可,不准矛盾上交;做到严格审查纪律、严格准入把关、严格审查程序、严格限时办结、严格阳光操作。特别是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严肃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严肃追究“一把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私营企业的,严肃追究单位法人责任,并责令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自公示之日起试行,通过政教、政计、政卫、政企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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