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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

2015-09-14 15:24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国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广大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目标的一项民生大事。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条? 乌峰镇所辖社区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有关各级各部门配合搞好本行政区域的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实物配租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产房承租户(拆迁、垮塌、危房)优先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自动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并按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与房源编制顺序号对应配租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对已进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特殊、困难、弱势群体优先配租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与廉租住房房源“一对一”配租的原则(一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第三章? 实物配租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实物配租对象必须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有租房要求,未享受过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对一摇号优先配租:

(一)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听力、视力、言语残疾1—4级,肢体残疾1—4级,智力、精神残疾1—4级或多重残疾)。

(二)孤寡老人(60周岁以上、无法定赡养人)。

(三)孤儿(16周岁以下、无法定监护人)。

(四)伤残军人(1—6级伤残)。

(五)烈属。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七)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八)因城市建设拆迁且与之签订“用廉租住房进行安置”协议的拆迁户。

(九)城区公产房承租户(包括拆迁、危房、垮塌)。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其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实行公开摇号配租。

第四章? 实物配租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普通申请人,按要求到户口所在社区申请。

(二)符合廉租住房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到县住建局申请。

(三)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住房现状的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从业和收入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有效证件、证书、证明、协议等(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的,须出具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户口薄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受理。

社区和县住建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社区辖区内公示,按照申请顺序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复核。

社区受理初审的申请材料应及时报乌峰镇人民政府复核,经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县住建局备查;县住建局受理初审的申请材料经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备查。

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公示。

经过初审、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由乌峰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在镇雄有线电视台、镇雄县委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参加实物配租的对象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登记。

将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按照申请顺序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现场摇号配租。摇号现场将聘请县公证机关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县公安、纪检监察、民政、发改、反贪、新闻中心、广电等部门和乌峰镇人民政府及所辖社区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实物配租代表现场监督。

第五章? 实物配租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分配管理。

(一)根据经登记确认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情况和房源情况,由县住建局和乌峰镇人民政府共同研究,按照房源相对集中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合理分配实物配租房源,并予以编号登记,向社会公开。

(二)以社区为单位,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实行现场摇号配租。

(三)按照申请顺序号,摇号机按顺序依次摇出对应的编号;自动摇号产生的编号与房源编号对应一致的,为获得实物配租住房对象,由县住建局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未获得配租住房的作为轮候对象。

(四)配租结果由县住建局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入住管理。

(一)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县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原租赁公有住房的,应按照约定期限腾退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要及时向县住建局申报,并按时、按要求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拒绝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县住建局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居住小区由县住建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四)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在廉租住房租金中予以列支;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五)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

2、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3、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通道、屋面、管道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4、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5、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违法的活动;

6、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租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收缴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维修、管理费用由县住建局按程序报批使用,并对租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退出管理。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配租的廉租住房。

1、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水、电、物业管理费用或拖欠房屋租金半年以上;

2、配租的住房无故闲置半年以上;

3、将配租的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配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6、未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采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二)县住建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后,应在5日内书面送达当事人;应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户未按期退回房屋的,县住建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本人及家庭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三)腾退廉租住房前,原承租人应结清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六章? 实物配租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邀请参加实物配租的相关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入摇号现场;廉租住房一经现场摇号配租确认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扰乱现场工作秩序、制造不安定因素、辱骂或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带离现场,并按照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实物配租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务必坚持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严禁吃拿卡要;凡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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