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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9-14 15:14     

各县、区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和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

突出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并轨工作;坚持循序渐进,明确工作重点,理清实施时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注重新旧衔接,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好政策的有序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二、主要任务

(一)计划管理

1.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2.各县区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充分考虑农业转移进城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确保每年将三分之一可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

3.各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申报、计划下达仍按原程序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属地审批原则,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要求将批复文件(含文本)抄报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复核。

(二)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严禁项目总面积超标。

(三)资金管理

1.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各县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2.继续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保障。已承租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分配管理

1.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包括原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进城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各县区要整合原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3.各县区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4.已建成未分配入住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时,在确保符合住房救助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保尽保基础上,优先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租金管理

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

2.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分级定租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对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3.各县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对2014年以前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对象进行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租金按原有租金标准收取;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其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清退或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4.各县区要认真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其中用于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租金收入使用仍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执行,全额用于该部分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六)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并及时对现行相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并轨工作顺利推进。务必在2014年10月底前出台并轨运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报并轨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信息公开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

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要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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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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