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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实施意见

2015-09-14 15:16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促进城镇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体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先租后售、分批实施、自愿购买、公开透明、有限产权、限制上市”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承受能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租售比例和销售价格,真正体现重民生、惠民生、保民生,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建、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

三、销售实施

(一)销售房源

按照“先租后售”政策销售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专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过测算,项目在足额安排租金收入、配套商业设施收入和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收入以及县区财政可投入的资金收入后,偿还当期融资建设资金本息仍确有困难的、不能实现自身资金平衡的项目,方能进行销售。能够实现自身资金平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进行销售。

(二)销售审批权限

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由项目投融资建设单位制定出售方案,报县区政府审批销售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销售比例在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应由县区政府按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省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批准方可销售。

(三)销售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租住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申请人经审核、公示、轮候等程序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销售。

(四)销售价格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按不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五)销售申报程序

符合购房条件的保障对象自愿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购房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县区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后方可销售。

政企共建等各种共建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条件、销售比例、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文件规定要求,由企业、学校、计生服务站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初审合格后报下达建设任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经县区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

(六)出售资金管理

保障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文件要求执行,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设施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偿还贷款本息、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政企共建等各种共建保障性住房出售后,主导投资建设的县区政府要及时将各级政府补助和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全额收回,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七)备案审批材料

由县区政府审批销售的保障性住房应在审批同意销售后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备案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省财政、省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同意销售的,县区政府按程序上报审批材料。备案材料和审批材料严格按照《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3〕5号)文件要求提供。

四、监督管理

(一)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财政、发改、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实施。住房保障、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保障等工作。

(二)对在保障性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销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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