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贵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会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杜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关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四)目标任务
自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150万套,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5万套。年均完成15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和3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通过努力,争取在2011年前基本解决全省现有38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现已认定的300万户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任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具体包括:
——城镇低收入人群、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新建、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31.5万套。其中,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
1万套、2010年新增1
1套、2011年新增9.5万套。对符合保障条件并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现应保尽保。继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建设。把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通过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议周转房方式,逐步解决乡镇中心学校敬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家庭位房困难问题,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国有林区、垦区和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3年完成lO.0万户改造任务(林区2.1万户、垦区6.7万户、煤矿沉陷区1.2万户)。其中,2009年完成4.5万户(林区O.6万户,垦区3.3万户、煤矿沉陷区0.6万户),2010年完成3.3万户,201
1年完成1.2万户。通过易地搬迁、维护修缮和改造配建等方式,将棚户区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危房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的居民住宅区。
——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把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统筹安排,彻底解决全省侨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对已纳入国家和我省改造规划的9432户归难侨职工危旧房,按照计划于2009年内如期完工。对未纳入国家改造规划的其余5681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旧房,分批实施改造并在2年内全面完成。
——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相结合,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市场化运作方式,3年完成2万套城镇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7000套。
——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25个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山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地震多发地区为重点,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原则,统一技术标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3年完成105万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30万户,其中,省级安排26万户(拆除重建12万户、加固改造14万户),州(市)、县(市、区)安排4万户(加固改造)。每年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5万户。
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的原则,加强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尽快编制完成2009年一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1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放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城镇廉租住房一般应按照一梯两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或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户型合理设计(高层或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可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户数),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农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规划、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抗震要求,更好地满足群众居住需要。
(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州(市)、县(市、区)人民欢府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外,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配套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
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中,每年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建设相结合,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和税费扶持政策,同时结合市场化运作,多方筹集建设姿金。其中,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按照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职工合理负担要求筹措资金。除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外,省级按照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华侨农(林)场职工危房改造按照个人自筹、政府补助原则筹集资金。对已纳入归难侨危房改造规划的9432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9000元/户和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其他5681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房改造,统一由省财政按照15000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分类补助。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统一政策、整合资金、统筹使用、全力推进的要求,整合省级有关各类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拆除重建补助由原来6000元/户提高至10000元/户,加固改造为2000元/户。省级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地方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地自筹解决。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按照既有渠道落实资金。
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在项目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七)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政策
对达到规定入住期限,经济条件好转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廉租住房住户,实行廉租住房定向销售政策。销售价格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建设成本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核定。销售收入作为当地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廉租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廉租住房满5年并已按照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廉租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的,可上市转让并由当地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八)实行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办法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有资金配套能力,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廉租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企业自筹一部分资金,结合棚户区改造等利用自有或划拨用地进行建设管理。所建住房产权按照投入比例共有。
(九)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
各地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实施城镇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措廉租住房;也可以通过收购方式购买一定数量价格和功能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小套型商品住房作为廉租庄房房源。
(十)鼓励探索解决农民工住房的保障办法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商品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集中试点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居住需求的保障性出租住房。农民工保障性出租住房按照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计核租金、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每个州(市)都要抓一批试点,抓出成效,以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十一)落实土地供应和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有关政策。
三、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
(十二)规范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全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考虑到部分人口较多和人口较少家庭的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一部分60平方米和35平方米一40平方米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要。廉租住房总体建设规模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平均单套建筑面积按照50平方米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面积可根据保障标准和保障家庭人口适当调整。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月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平均市场租金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确定。原则上昆明市主城区按照10元-15元/平方米标准发放,除昆明以外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市场租金较高的县城按照7元一12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他县(市、区)按照5元一lO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廉租住房分配办法实施。
(十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按照成本租金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800元至500元(含500元),按照成本租金的8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500元至250元(含250元),按照成本租金的6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按照成本租金的20%收取。若应缴租金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0%以上的,均减按家人均月收入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此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但不得高于上述规定标准。各地租金核定情况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四)明确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标准
农村房屋危险程度分为3级:个别结构构件危险(B级),局部危险(C级),整栋危房(D级)。按照C级危房加固改造、D级危房拆除重建原则,对纳入规划范围的农村危房予以改造或重建。
(十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建立“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对中央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特事特办,简化环节,以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建设进度。
(十六)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同等条件下低保、特困家庭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严格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使用。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确保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廉租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自行选择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申报材料可以共用。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省级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各地应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都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一查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做好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等有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下达工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核定
工作。各级林业、农垦、煤矿,侨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负贵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减设程序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准随意扩大保障范围,让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享受租赁补贴、租住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保障对象自建住房或用于非保障对象建盖住房。不准把中央和省级不同项目的补助资金在同一项目上叠加使用。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虚报冒领和铺张浪费。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等4项制度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有关新政策出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