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去世,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向债务人索要借款,追要无果诉至法院。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24日,被告宋某出具借条向原告申某之夫游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于2012年2月底还清该款。后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至2012年8月27日期间以存款的方式向游某支付了2010年9月25日至2012年7月14日的利息32000元。2012年5月,游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向被告追收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出具借条向游某借款,被告到期未履行义务,现游某已死,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游某与被告宋某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2年2月底,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至2012年8月27日期间以存款的方式向游某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2012年8月27日起算,被告辩解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由被告宋某偿还原告申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