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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成变冤家 口角相争上公堂

2013-08-01 16:40     

近日,杨某诉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审结,由被告袁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1108.20元。

杨某丈夫侄女本与袁某丈夫有婚约,后因袁某丈夫刘某悔婚,两家便结下很深的矛盾。刘某悔婚不久便与袁某结了婚,杨某一家便认为是袁某的出现才让刘某变心。2012年5月1日,杨某家建房打水泥板,因其用水系村民组集体集资所建,杨某家当时并未参与集资,杨某前往关水龙头时,袁某便以杨家打板未经其同意为由加以指责,杨某因其侄女的婚约事情便对袁某出口大骂,双方遂发生厮打致使杨某受伤。后杨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216.39元。双方因就赔偿不能达成意见,杨某便将袁某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邻里关系不善处理,为房屋打板用水问题发生吵打,致使原告受伤,双方对打架的发生均有过错,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于原告当事人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足费、营养费因其受伤显著轻微,不影响其正常工作与生活,因此,对上述费用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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