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债务的行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被告王某与原告胡某之夫赵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8日,被告王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出具借条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2012年5月1日赵某因车祸死亡,后原告胡某多次找被告追索该借款,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胡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借款后长期不还,并且妄图以债权人已经死亡,死无对证、经济困难等理由逃避债务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更有损于公民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某人民币10000元;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胡某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