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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骨头案”

2015-08-15 00:27     

8月14日,县人民法院在县委政法委统一组织、指挥下,联合多部门执行了一起长期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开展执行工作的“骨头案”。县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了整个执法过程。

据了解,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受理申请人周登国起诉高发宣、高勇、高发应、周训琴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年9月16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周登国在依法办理的镇国用(2012)第7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确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判决生效后,四名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周登国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7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以古镇安尔街上张贴执行公告,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在限期内四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反而纠结以古镇安尔村坪子村民组村民对执行工作进行阻碍,在该土地上肆意修建。2014年2月、6月,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到该地对被执行人及其家族人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年8月18日,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执行,受到当地百余名村民持械阻挠,未能成功执行。

8月14日,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执行力量,前往以古镇安尔村街上对该案进行执行。执行人员到现场后,要求无关人员退出执行现场,安尔村坪子组几十名村民便在执行现场哄闹并冲击执行人员,造成现场做工作的部分执行人员被抓伤、扭伤。执法组人员将阻碍执行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执行人员在现场开展了相关法律宣传,张贴了执行公告。同日15时30分许,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执行标的物交付申请人后,撤离现场。

该案的后续处置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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