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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抚育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拘传

2014-05-28 09:56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负有抚育义务的王某经送达拘传票后,强制拘传到庭参加诉讼。

2000年9月24日,方某与王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同居生活,2001年10月31日,生育长子方志,2006年10月30日,生育次子方恒,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因感情不和,方某和王某开始分居。今年2月27日,方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将长子方志判决给方某负责抚养,次子方恒给王某负责抚养。

今年2月28日,审理法院向王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定于3月27日下午14时开庭,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3月28日,审理法院再次向王某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4月15日下午14时开庭,王某没有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法院当日向王某送达拘传票后,将其强制拘传到庭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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