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都必须考虑离婚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因素等才决定是否准许离婚。近日,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丈夫草率起诉,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2009年8月,男青年常某与女青年武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0月开始同居,认识一年双方于2010年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常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吵打,无法共同生活,诉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告常某向法院陈述其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打,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武某则坚称其双方的感情是好的,不愿与其离婚。原告对其所诉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