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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 暨分配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2017-12-16 16:45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运营、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学校卫生计生周转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60号)、《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暨分配运营管理实施方案》、《镇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审计整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一)乌峰、南台、旧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城办事处”)户籍居民

1.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白果、油榨、西正街、东正街、文卫、龙井、凤翅、南广、德政、新街、西环、明镜、新村、酒房、营盘社区)以及上街村的普通居民(含2014年12月30日前户籍转入“三城办事处”居住满3年以上且原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农转城居民);

2.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

3.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上街村、松林湾村、陈贝屯村(不含红金冲村民组)、高山村、五谷村且在“三城办事处”灵活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4.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且在“三城办事处”居住满3年以上(2014年12月30日至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5.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且属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户(被拆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合法);

6.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三委成员;

7.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因发生地质灾害经地质评估专家评估认定及国土部门认定须紧急避让搬迁户。

(二)非“三城办事处”户籍居民

1.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户籍的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申请人属于私营企业职工的,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现就业企业工作年满三年<2014年12月30日至今>,并与现就业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现就业企业已缴纳或领取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户籍且在“三城办事处”居住满3年以上(2014年12月30日至今)的城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3.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户籍且在“三城办事处”有3年以上(2014年12月30日前)稳定职业(稳定职业指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或领取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4.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户籍且属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户(被拆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合法);

5.县城区就业的环卫人员、城管协管人员、交警协管人员、辅警人员、公交车司机、退伍转业军人;

6.支持帮扶镇雄经济社会发展的城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专家学者。

(三)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住房困难职工及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困难职工、入园企业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

二、准入条件

(一)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廉租保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人员除外,法定监护人必须作为申请人,由县民政局统一申请、审核、缴纳租金;审查时,法定监护人不作为被审查对象;公示时,注明政策享受对象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人员);

二是申请人户籍必须属于县城规划区“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上街村、松林湾村、五谷村、陈贝屯村(红金冲村民组除外)且已在“三城办事处”居住满3年(2014年12月30日至今);

三是申请人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必须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2017年暂按《镇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审计整改实施方案》规定的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低于1000元标准执行,2018年以后结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属于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申请时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在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廉租对象应优先保障1—4级残疾人、重病、孤儿、事实无人扶养人员、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全国英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对象。

2.申请公租保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且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低于4500元(收入包括工资<实领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租保障资格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2017年暂按此标准执行,2018年以后结合工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长期居住在“三城办事处”辖区(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户籍且属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户、私营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民工必须在“三城办事处”居住满3年<2014年12月30日至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不受限制);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属于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申请时必须提供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五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无车或拥有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税后)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购买机动车辆属于二手交易的,以交易价为准,但必须提供交易发票。

在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情况下,公租对象应优先保障环卫人员、城管协管人员、交警协管人员、辅警人员、公交车司机、退伍转业军人、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新就业职工、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重大建设项目拆迁等住房困难对象。

申请人属支持帮扶镇雄经济社会发展的城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专家学者的,经济收入、购买车辆价格、居住年限等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已签订聘用协议;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三城办事处”无住房;三是申请人必须在用人单位驻点工作。

(二)申请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以及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属于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在职在编职工及退休人员,必须属于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职工、入园企业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

三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在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有稳定工作、有稳定收入,且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低于4500元(收入包括工资<实领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是申请人属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住房困难职工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长期居住在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所在地;申请人属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职工、入园企业管理人员、务工人员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长期居住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所在地;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在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及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所在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六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无车或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且购买价格(税后)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购买机动车辆属于二手交易的,购车价格以交易价为准,申请时必须提供交易发票。

(三)申请城区及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至申请之日申请人与配偶离婚不满1年(含1年)且资产(指房产、车辆、企业所有权等)交易不满1年(含1年)或资产发生交易未变更登记的,资格审查时,资产仍认定归原产权所有人所有。

(四)具有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县城“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了商品房或门面的;

三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三轮车、摩托车除外)的;

四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村社区三委成员的;

五是有人举报及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核查,经核查至本方案公告之日累计存款余额高于1.2万元(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的;

六是有个体工商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且实体经营的;

七是已纳入福利院保障房范围的;

八是申请时有违法违章建筑的。

2.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了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税后)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

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商铺属个人产权)且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人均商铺财产评估价高于10万元的(商铺评估由申请人找有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

三是有人举报及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核查,经核查,存款余额累计高于10万元(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的;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或参股经营企业且被列入异常系统或黑名单的;

六是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4500元的;

七是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住房困难职工只能申请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八是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不得在同一乡镇同时申请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不同乡镇就业的,可以在就业乡镇申请,但不得相互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九是有违法违章建筑的,不得申请,必须自行拆除后方可申请。

3.两种保障资格均不得申请的情形

一是按照“一户一房”的原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行政区域已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户籍,且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家庭或个人;

三是申请之日申请人与配偶离婚不满1年且原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四是申请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监或追逃的;

五是不愿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也不愿配合相关部门审查的。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多户合租的方式申请,一个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团租单位职工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即父母、岳父母、夫妻、子女、孙子、孙女、领养子女,其他亲属关系成员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纳入审核。

2.符合申请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3人以上)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其他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合租意愿由合租人自由协商,合租人对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4.多户合租(3户)的,合租户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合租意愿由合租户自由协商,合租户对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5.单位团租的,单位与县住建局签订团租协议,单身职工或家庭为申请人。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及上街村普通居民(含农转城居民)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无工作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收入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4.住房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农转城居民,原户籍所在村委会必须出具无房证明);

5.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二)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且长期居住“三城办事处”的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事业人员提供,公务员不提供);

4.缴纳(领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人社部门出具,仅限私营企业职工提供);

5.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三)户籍属县城规划区“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上街村、松林湾村、陈贝屯村(不含红金冲)、高山村、五谷村且在“三城办事处”灵活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就业、收入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住房证明原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四)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且长期居住“三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住房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3.收入证明原件(原工作单位行政区域人社部门出具);

4.退休证明原件或退休证复印件(原工作单位行政区域人社部门出具);

5.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五)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且属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就业、收入、住房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拆迁安置部门出具);

4.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六)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因发生地质灾害经地质评估专家评估认定及国土部门认定须紧急避让搬迁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就业、收入、住房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地质灾害紧急避让证明原件(县国土局出具);

4.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七)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户籍的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事业人员提供,公务员不提供);

4.缴纳(领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人社部门出具,仅限私营企业职工提供);

5.现就业企业3年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仅限私营企业职工提供);

6.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八)支持帮扶镇雄经济社会发展的城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专家学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

4.引进人才录用文件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供);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九)非镇雄户籍且在“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城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收入证明原件(人社部门出具);

3.无房证明原件(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租房协议书复印件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签字盖章);

4.退休证明原件或退休证复印件(人社部门出具);

5.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十)非镇雄户籍且在“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范围内有3年以上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仅限申请公租保障资格):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住房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现就业企业3年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

4.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

5.缴纳(领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人社部门出具,表见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十一)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户籍且属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重大建设项目拆迁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就业、收入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无房证明原件(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4.居住“三城办事处”满3年以上证明原件(拆迁点所属社区出具);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拆迁安置部门出具);

6.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十二)户籍属“三城办事处”所辖村社区三委成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十三)县城区就业的环卫人员、城管协管人员、交警协管人员、辅警人员、公交车司机、退伍转业军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

4.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十四)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住房困难职工及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困难职工、入园企业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表见《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员不提供);

4.无违法违章建筑证明原件(用人单位出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十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审查材料属于证件证照的,申请时必须提供原件一同审查;提交审查材料属证明的,必须提供原件。

2.申请人以家庭方式申请的,必须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审查。

3.申请人已婚且配偶户籍在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申请时必须提供配偶婚姻证明、户口簿、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审查。

3.申请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家庭成员属普通居民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4.申请人属私营企业职工,家庭成员属于普通居民的,工作、收入、住房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

5.申请人家庭成员属新生婴儿未落户的,应提供出生证明。

6.申请人属事实婚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婚姻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婚姻证明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7.申请人属农转城居民的,需原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无房证明。

8. “三城办事处”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收入、住房证明由“三城办事处”社保所出具。

9.引进人才家庭成员属于普通居民的,工作、收入、住房证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

10.非“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户籍,但属城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需出具无住房证明。

11.申请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时须提交县住保中心出具的镇雄范围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证明。

12.申请人所填家庭成员必须是与申请人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填报。

13.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既属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重大项目建设拆迁户或地质灾害紧急避让搬迁户,又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只能以属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财政供养人员身份申请公租保障资格,不能申请廉租保障资格。

14.申请人审查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再退回申请人,必须作为原始申请审查档案保存。

五、申请程序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1.申请

“三城办事处”户籍普通居民(农转城居民)、退休人员、灵活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拆迁户(搬迁户)凭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受理申请,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审查手续完善后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城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村社区三委成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人员、交警协管人员、城管协管人员、辅警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公交司机凭申请材料到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受理申请。

2.初审及公示

由社区(村委会)、用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工作、住房、收入、财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明确申请人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及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委会)、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束后,社区(村委会)、用人单位公示初审结果,公示时限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区(村委会)、用人单位重新调查核实,核查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取消申请资格。公示期满后,社区(村委会)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含公示材料、电子文档)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申请人属于城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村社区三委成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人员、交警协管人员、城管协管人员、辅警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公交司机的,用人单位初审后不再报申请人材料(含公示材料、电子文档)报街道办事处复审,直接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县住建局组织审查职能部门联审即可。

3.复审

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属“三城办事处”户籍普通居民(农转城居民)、退休人员、灵活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拆迁户(搬迁户)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明确申请人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负责人及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审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含社区公示材料、电子文档)送县住建局组织审查职能部门联审。

4.联审

由县住建局组织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南城派出所、西城派出所)、县住保局、县房管所、县住保中心、县房改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残联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车辆情况、户籍情况、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责职能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盖章。

5.终审及公示

县住保中心汇总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联审单位意见,逐户提出终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终审结束后,县住保中心通过县电视台、县新闻中心向社会公示终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限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保中心将群众反映情况返回相关审查单位调查核实,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审查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核实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公示期满后,县住保中心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人员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县住保中心组织人员将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信息录入云南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务平台将终审结果反馈各联审单位、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以便申请人查询。

(二)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申请程序

1.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申请审查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具体实施。申请具体程序为:

第一步: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受理申请。

第二步:学校组织人员对申请教师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车辆情况、户籍情况、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第三步:县教育局召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步:审查结果在县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

第五步:县教育局将符合公租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县住建局住保中心备案。

2.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申请审查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计生站、卫生院分块负责实施。申请具体程序为:

第一步:职工提出书面申请,计生站卫生院受理申请。

第二步:计生站、卫生院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对申请职工的工作、收入、住房、车辆、户籍、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住建所、国土所、民政所、派出所、交警中队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步:审查结果在乡镇集镇醒目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

第五步: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将符合公租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县住保中心备案。

3.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工作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申请具体程序为:

第一步: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

第二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召集县直派驻工业园区相关单位对申请职工的工作、收入、住房、车辆、户籍、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通过。

第四步:审查结果在园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

第五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符合公租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县住保中心备案。

六、分配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一户一套”的原则;

3.坚持优先配租与摇号(抽签)配租相结合;

4.坚持“政务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

(二)分配及公示

1.房源及配租对象。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由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房源、配租对象名单;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由县教育局所辖学校负责提供房源、配租教职工名单;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由计生站、卫生院负责房源、配租职工名单;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房源、园区配租职工名单。

2.组织分配。

(1)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由县住建局牵头实施。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且在“三城办事处”辖区就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以及城区就业的环卫人员、交警协管人员、城管协管人员、辅警人员、公交车司机、退伍转业军人由用人单位组织分配,县住建局派工作人员指导业务。

(2)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以及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权限范围,组织实施所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并负责拟定分配方案,公示分配方案、配租对象名单、房源、分配结果。

(3)配租方式:电脑摇号配租或抽签配租,优先配租对象可定向配租。参与电脑摇号配租或抽签配租,一次摇号(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参加下一批摇号(抽签)配租;两次未摇(抽)到号(签)的申请人,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抽)到号(签)的申请人较多,房源不够直接配租,仍采取摇号(抽签)配租。未分配到房源的对象列为货币配租对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动态管理。

(4)分配监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它用人单位组织分配时,应邀请审查单位代表、县监察局(乡镇纪委)代表、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公证人员(2名)、申请人代表(2名)全程参与监督。分配过程应形成纸质档案、图片及影像资料(一式三份)存档备查。

(5)公示及时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它用人单位应通过镇雄电视台、365bet官网888、单位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将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案、配租名单、配租房源、分配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监督电话,接收社会监督。公示时限至少15日。

3.入住手续办理。

公示期满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配租确认书》。分配公示期满后30日之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凭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书》到县住保中心签订配租协议,领取租赁证,缴纳房租费、保证金;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县教育局(学校)、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负责办理住房困难困难职工入住手续,并按要求收缴租金、物管费及相关费用。

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配租对象确因病或因事外出,无法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可以委托家庭成员办理,办理时必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医院就诊证明。

4.备案。

分配结束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分配档案原件送县住保中心备案存档。

七、运营管理

(一)明确主体

城区及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申请审核实施主体为县住建局;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申请审核实施主体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申请审核实施主体为县教育局(学校);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产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租金标准

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拟定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县发改局备案,出台租金标准文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实行一年一审。乡镇、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单位自行拟定方案,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一季度一交,实行梯级租金,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租金按廉租标准收取;符合公租保障条件的,租金按照公租标准收取;年审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租金可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若未满足应保尽保政策要求,县住保中心责令不符合保障条件租住家庭或单身人士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绝腾退的,启动司法程序或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清退。

(三)使用管理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不得利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确需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简单装饰的,须向县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申请应述明装饰内容,并书面承诺今后年审不符合住房条件时不破坏自行装饰部分、无需补偿装饰费用,无条件腾退。租赁期间,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由县住建局住保中心组织维修,维修费报县人民政府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列支;自用部分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年审工作由县住保中心组织实施,各审查责任单位按审查职责出具年审证明材料。乡镇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工作由县教育局(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计生卫生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工作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结束后,年审档案送县住保中心存档备案。年审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在10日之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续租合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在终止合同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修复或赔偿。

(四)物业管理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物业小区及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工作,聘请有资质有实力的物业企业对小区进行市场化、社会化、标准化物业管理,制定物业服务工作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量化考核。物业管理人员及保洁人员优先从有意愿的保障对象中聘请,切实解决保障对象就业问题,确保保障对象住得进、稳得住、有保障。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小区物业管理由所属学校负责;乡镇计生站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单位应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村委会)密切配合,加强小区监督管理。管理单位、辖区派出所、社区(村委会)抽派专人对小区租住情况定期进行巡查,查看是否存在转租转借、是否存在转让、是否落实社区公约、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等情况。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整改,实现小区“人房合一”、网格化管理,争创平安小区、示范小区。

(五)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保中心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整改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拖欠租金或者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6.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8.利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搬家借机敛财的;

9.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乡镇教师、计生站卫生院、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配租职工工作调动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所辖学校、乡镇人民政府所辖计生站、乡镇卫生院应立即清退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调剂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

八、审查分配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成立镇雄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暨分配运营管理领导组。

组      长:郑维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朱嘉友(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杜华贵(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杨  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白孝东(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鲁绍延(县政协副主席、县交运局局长)

曾德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王启祥(南台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成      员:许定银(县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鲁  斌(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张  义(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李发程(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  斌(县法院副院长)

翟阳春(县发改局局长)

龙旅凤(县财政局局长)

徐国军(县住建局局长)

宁立华(县国土局局长)

袁  峰(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涂  春(县民政局局长)

雷宗虎(县审计局局长)

王万辉(县人社局局长)

张翼鹏(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郎启贵(县卫计局局长)

彭高敏(县教育局局长)

杨  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广旅局局长)

晋家万(县地税局局长)

朱显军(县国税局局长)

高  剑(县住建局副局长、城管局局长)

王万虎(县住保局局长)

张  勇(县住保中心主任)

成忠绪(县新闻中心主任)

林  云(县残联理事长)

刘祖俊(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赵泽春(县交警大队队长)

张义富(旧府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蒋  勇(乌峰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刘建云(乌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翟建华(南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佑宇(旧府街道办事处主任)

段定梅(县公证处主任)

岳  红(东城派出所所长)

成忠刚(西城派出所所长)

李真尉(南城派出所所长)

田  勇(农行镇雄支行行长)

常  春(建行镇雄支行行长)

肖  叁(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

李贤传(富滇银行镇雄支行行长)

汪  武(邮政银行镇雄支行行长)

胡文菊(农发行镇雄支行行长)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一室一组”即办公室、监督组。领导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徐国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保局局长王万虎、县住保中心主任张勇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抽用,负责统筹协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召集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存在问题,统筹推进我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工作。

(二)监督组:监督组由县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许定银兼任组长,县审计局局长雷宗虎、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段定梅任副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县直部门抽用,负责监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建设分配过程,严肃查处建设分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社区(村委会):负责向辖区户籍普通居民(农转城居民)、退休人员、灵活就业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生、未就业退伍转业军人、拆迁户(搬迁户)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表,受理申请业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含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收入、车辆等情况,出具辖区居民未婚证明或事实婚姻证明及无房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四)用人单位(含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免费提供申请表,受理申请及初审业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住房、收入、财产、车辆等情况。出具申请人未婚证明及事实婚姻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县住建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负责清退工作调动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职工。

(五)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受理申请人的初审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县住保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六)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负责审查非“三城办事处”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引进人才、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合同制聘用人员、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办理居住证情况;办理用人单位提供稳定就业证明人员居住证;清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公安机关依法收监或在逃人员。

(七)县住建局(县房管所、县住保局、县住保中心):

县房管所负责对县不动产中心成立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产权登记情况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房产登记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县住保局负责监督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审核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享受福利性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负责牵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县住保中心负责草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实施方案,提供申请表册,汇总审查结论;对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保障对象及其它用人单位申请分配材料进行备案;提供城区保障对象名单、配租房源;核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已享受住房保障资格;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配合县发改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方案;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运营管理业务。

(八)县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婚姻状况、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予以注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负责未满18周岁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缴纳租金。

(九)县交警大队(县车管所):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拥有机动性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审查情况必须明确有无机动车辆,拥有机动车辆的注明车牌号、落户时间、车辆类型、用途、购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在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且被列入异常系统或黑名单的审查。要求表明注册号、注册企业名称、注册资金规模、经营内容、注册时间等内容。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单位职工及其它财政供养人员,实领工资收入是否符合公租保障条件或廉租保障条件。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二)县人社局:负责审查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领取)情况并出具证明;审查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备案情况;审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单位退休人员收入情况,出具收入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三)县残联: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残疾人、残疾级别、残疾类型(属县政府成立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以前所办理残疾证,需经残联或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后的定级为准)。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四)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缴税情况。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五)县国土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产权登记情况及人均住房面积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房产登记证明。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六)县文广旅局、县新闻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审查申请分配方案、审查结果、配租对象信息、房源信息、分配结果。

(十七)县级金融系统(农行镇雄支行、建行镇雄支行、农村信用社镇雄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镇雄支行、农发行镇雄支行、富滇银行镇雄支行):有人举报或者经审查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出具银行存款证明的,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交由金融系统负责审查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否有存款(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如有,应注明存款金额。经办人、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公租保障条件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十八)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乡镇学校)、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站、卫生院):负责审查权限管辖内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申请审核,审查公示职工工作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车辆情况、户籍情况、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分配及运营管理工作。

(十九)重点优先配租家庭或个人的认定

1.重残家庭,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1-4残疾的人员。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由县残联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2.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县民政局发放的烈属优待证,由县民政局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3.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由县总工会、政法委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4.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委政法委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5.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由县民政局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6.海外侨胞,由县委统战部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7.军队随军家属,由所在部队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8.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9.重大项目、避灾搬迁、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含公产房拆迁户),由建设单位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10.未满18周岁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人员由县民政局审查认定签署意见盖章报领导组办公室。

九、工作纪律

(一)严格控制准入范围、准入条件,严把保障对象资格准入关

一是各审查责任单位审查廉租申请人保障资格时,必须严格坚持“四个必须,八个不得”原则。

“四个必须”:即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年满18周岁孤儿及事实无人扶养人员除外);申请人户籍必须属于“三城办事处”,且长期居住;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必须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申请人家庭或单身人士必须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低于13平方米。

“八个不得”: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了商品房或门面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三轮车、摩托车除外)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及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有人举报及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核查,经核查累计存款余额高于1.2万元的(政策性补贴存款除外),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有个体工商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且实体经营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已纳入福利院保障范围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申请时有违法违章建筑的,不得申请廉租保障资格。

二是各审查责任单位审查公租申请人保障资格时,必须严格坚持“五个必须,九个不得”原则。

“五个必须”:即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且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低于4500元;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必须长期居住在“三城办事处”辖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除外),属于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居住在乡镇学校计生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所在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三城办事处辖区内(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区所在地)必须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无车或拥有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必须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九个不得”: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机动车辆超过10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商铺财产评估价高于10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举报经查实存款金额高于10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营业执照或参股经营企业且被列入异常系统或黑名单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4500元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职工不得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乡镇学校、计生站卫生院、五德大火地工业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在同一乡镇户口单列开同时申请公租保障资格;申请时有违法违章建筑的,不得申请公租保障资格。

(二)严格执行“两承诺,两公示”监督措施,确保审查公平、公正、公开

“两承诺”:即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所填写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它审查单位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户籍等情况,同意公示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必须公布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必须书面承诺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团租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未优亲厚友,未徇私舞弊,未吃拿卡要,严格审查申请职工户籍、工作、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公平、公正、公开申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按时交纳租金,坚决服从管理,负责清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并缴清租金及相关费用。

“两公示”:“一公示”即初审公示。社区(村委会)、用人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工作、收入、住房、车辆等信息完成初审后,通过县电视台、县新闻网、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初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5日;“二公示”即终审公示。初审完成后,审查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工作、收入、住房、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联审。联审完成后,县住保中心汇总各审查单位意见,通过县电视台、县新闻网、报刊、杂志等媒体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5日。

(三)严格执行审查目标责任制,确保层层落实审查责任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及其它各审查单位要细化目标、任务到人、明确时限,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业务,抽派懂业务、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工作人员认真审查,层层落实审查目标责任,同时,审查结论不得模棱两可、弄虚作假、马虎了事,比如:“情况属实”“呈请审批”等之类的审查意见,必须明确“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符合公租保障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监督组要严格督查各单位审查责任落实情况,未按要求签署明确意见的,督促退回重签,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履行“两主体,一监督”责任制,确保保障房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住保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运营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两个主体责任”:一是各实施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预决算管理并进行项目审计;二是各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好分配管理和日常维护运营主体责任。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必须严格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指导和监督责任,及时纠正并处理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建设分配和使用运行过程中的违规问题。

(五)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确保做到“五不准”、“五严格”

坚持“五不准”、“五严格”纪律要求,即各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准优亲厚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推诿扯皮,审查意见不准模棱两可,不准上交矛盾;做到严格审查纪律,严格准入把关,严格审查程序,严格限时办结,严格阳光操作。特别是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严肃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严肃追究“一把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私营企业的,严肃追究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并责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方案自2017年11月16日起施行,2015年9月24日中共镇雄县委办公室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暨分配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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