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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成功调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

2017-12-18 10:50     

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成功调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

工伤赔偿是用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本网讯(通讯员 成胜忠)近日,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在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积极调解下得到成功化解。

伤者董某,系安徽籍来我县务工人员,在镇雄县同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今年5月12日,董某在同鑫煤业公司矿井下作业时,不幸受伤,董某之子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完善卷宗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今年8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董某受伤确属因工受伤,并发出了董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签收该文书后法定异议期满,文书产生法律效力。

数月来,董某家属方与用工方同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沟通赔偿问题,但始终存有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董某家属情绪激动,采取上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为尽快解决董某工伤的赔偿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县煤炭工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对董某的工伤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协调小组对董某因工受伤的具体情况和受伤程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司法鉴定结论等文书资料,明确了双方在本次赔偿中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加压和情感劝导的方式促进双方协商。经协调小组与双方多次沟通交流做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镇雄县同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董某60万元,双方在现场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事项。

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工伤赔偿是用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在具备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受伤属于工伤,可到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组织调查,完善卷宗后报送市人社局进行认定,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就可依法申请工伤赔偿,用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履行工伤赔偿的责任。

责编:温清华 审核: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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